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教师〔2012〕7 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为准。
3.身心条件。(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的相关规定,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体检表见附件1。
4.户籍条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原则上应为陕西生源(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事部门签章)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5. 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高校或其他机构在读研究生,应持本、专科学历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
三、考试项目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4门课程,考试指导用书见附件2。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1.组织宣传。2月下旬,各市(区)、各高校以多种渠道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公布咨询电话、工作信箱及主要工作流程,让社会广泛了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
2.报名及资格初审。3月上旬,各市(区)在指定地点集中受理辖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报名,报名具体事宜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3.培训与考试。3月中旬至4月下旬,各市(区)教育局安排组织培训,培训要充分考虑报考人员实际,尽量安排在周末进行。各市应于3月20日前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格式,见附件3)、考点设置、考场编排及承担培训任务院校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核发准考证。全省考试时间为2012年5月5日(星期六),考点由各市(区)教育局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及准考证制作见附件4。
4.成绩公布。5月下旬起,考生和认定机构可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具备防伪标识的成绩单。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证件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专业技能考试实行网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全省网报截止6月25日。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流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各市(区)咨询电话见附件5。
五、准考证编号规则
(略)
六、考试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11〕60号文件执行。
七、有关事项
1.各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统筹安排2012届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属地普通高校,牵头做好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报名、培训及考试等相关工作。
2.各普通高校要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结合起来,落实专门机构与人员,积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校毕业生教师资格报名、培训与考试等相关工作。
3.广大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从今年起,首次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者不再适用免试政策。
4.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其中,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含职业中学)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等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
5.为方便社会考生参加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社会人员可就近选择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参加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应按规定在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确保学用一致。
6.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教师资格考试属法定职业资格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韩润社 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兼传真)
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全文公开)
附件1: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2012年修订)
附件2:陕西省201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
培训与考试指导用书
附件3.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样表)(略)
附件4.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准考证(样式)(略)
附件5:陕西省市(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附件1:
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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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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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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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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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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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身一寸
脱帽照片
(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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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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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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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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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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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
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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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通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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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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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胃病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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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本人如实填写,学校及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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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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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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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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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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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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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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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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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
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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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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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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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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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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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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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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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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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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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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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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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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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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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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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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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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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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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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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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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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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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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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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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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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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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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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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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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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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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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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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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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貌
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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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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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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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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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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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 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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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帕 毫米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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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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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率
(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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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及
营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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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及呼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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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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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B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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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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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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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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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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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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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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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电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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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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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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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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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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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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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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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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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幼儿园
教师资格加测
(另附化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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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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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螺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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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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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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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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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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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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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师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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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医院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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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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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制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必须如实填写,在病名上划“√”,并在括号内写明患病时间,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审核。 2.体检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体检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体检时间内空腹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4.由于本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体检,造成不能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视为体检不合格。 5.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
附件2:
陕西省201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
培训与考试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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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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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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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教 材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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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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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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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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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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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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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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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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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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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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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心理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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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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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心理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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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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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心理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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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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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小学
教师资格者
通 用
|
《教育政策法规》,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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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
道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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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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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1)西北大学出版社联系方式:029—88305287;
(2)本次培训与考试使用的指导用书由各市(区)教育局自行与出版单位联系征订,在开始报名工作时统一发放。
附件3.(略)
附件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