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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8-31 来源:重庆市教育工作委员会

渝教人〔2010〕6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将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⑴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⑵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⑶相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⑷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1)。

  (三)考试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四)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

  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6-17日,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2)。

  (五)成绩公布

  2010年11月1日市教委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统一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向报名区县教委人事科申请查询,市教委统一组织查询后将结果返回区县教委人事科。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⑴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⑵参加2010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可参加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者,考试成绩无效。

  ⑶2011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加201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

  2.认定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至重庆市内其他区县的,可在迁移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统一组织申请人员体检且体检结论合格。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3)。

  (三)证书发放

  2010年12月1日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对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掌握认定的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郭金虎 叶红英 齐正军

  联系电话:62658186 62658039 63865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