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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
时间:2008-06-11 来源:中国教师资格网

 一、为保证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第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是负责审查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的审查权限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负责评议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教师资格的条件,重点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三、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院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组建,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

     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由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

     五、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应有3至5人组成。评议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直接进行考察。评议组在评议时必须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专业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建并指导其工作。

     六、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其中,中青年高级教师应不少于三分之一。高等院校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其余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教师,本地或本校没有的应要到外地或外校聘请。

     七、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调整人员,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任期内对外不公布。

     八、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召开审查会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审查会议,视为自行脱离审查委员会工作。审查会在听取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审查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九、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内部审查情况不得向外泄露;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子女为审查对象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的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扩大审查范围。对不能保证审查质量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管理部门视情况可停止其工作,或宣布审查结果无效。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审查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委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审查:

     1、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2、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

     3、不符合申报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