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转发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2016]3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从即日起开始统一办理由市教育局(委员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中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变更工作。请各单位收集、汇总待变更的教师信息及相关材料,统一交至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要求:
1.由蚌埠市教育局(委员会)颁发的,各项信息出现错填、漏填的教师资格证书,均属于本次变更的范围。
2.持证人需将相关材料(证书原件、加盖管档部门公章的教师资格认定或过度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据材料、小二寸照片三张及同底板的电子照片)上交至所在单位。
3.县区学校教师需将材料上交至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由县区汇总后统一办理,局属学校教师由学校汇总后统一办理。请各单位认真核实材料,并填写《安徽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汇总表》,纸质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人事科,电子版发送至bbjyrsk@126.com。
4.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更正办法
(1)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持证人的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进行修改。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更正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如果《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査认定材料后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更正办法
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等,一律以按现行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号码为准进行修改。
5.教师资格法定凭证等认定材料缺失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相关法定凭证缺失的处理办法如下。
(1)“过渡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或认定机构(学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需证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试点时期”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定期注册机构要求,若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3)经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实曾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但缺失法定凭证的,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负责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缺失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代替)。
6.变更工作原则上由单位统一办理,办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请各县区、学校认真做好汇总工作。
蚌埠市教育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一:安徽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汇总表
temp_1606061049816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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